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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安管理服务条例
第二章:保安服务内容与职责
第一节:日常保安服务
第一条,北京保安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确保目标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检查,对场所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条,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在执行职务时,必须穿着规定的保安制服,佩戴标志,保持仪表整洁。
第二节:特殊保安服务
第一条,对于涉及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或者特定对象的特殊保安服务,保安管理服务机构应制定详细的保安方案,并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特殊保安服务期间,保安人员应提高警惕,加强巡逻,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同时,应配合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
第三章:保安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一节:保安人员培训
第一条,北京保安管理服务机构应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执行能力。
第二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防范知识、应急处理技能等。
第三节:保安人员考核
第一条,保安管理服务机构应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技能、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
第二条,对考核不合格的保安人员,保安管理服务机构应进行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严重违反规定或者失职失责的保安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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