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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北京保安按服务行业的影响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给保安服务业带来了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几年来的市场实践证明,保安队伍不仅起到了维护客户单位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作用,还参与到了市容和交通协管、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社区治安协管等多元化的保安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保安已成为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保安服务业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根基之一。
   由于保安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商品化服务产业,科技含量较低,同质化特征明显,从业人员的入职门槛较低、人员来源渠道较广,又是社会需求量较大的行业,随之而来的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其中,由行业外部引发的“最低价中标”,以及行业内部出现的“低价争抢业务”等影响下,出现了低价恶意竞争、违法挂靠经营等现象,严重影响并制约了北京保安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呈现出了错综复杂、扑塑迷离的境象。这些现象如得不到有效遏制,就无法激发行业的潜能和活力,无法实现优化行业结构,无法推动保安服务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行业外部“最低价中标”是引发服务费混乱的重要诱因
   《人民日报》于今年7月,针对一些地方和国企在招标中采用“重价格、轻质量”的“最低价中标”模式,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做法,以标题为《最低价中标该改一改了》的评论,发出了“以最低价中标原则一天不变,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说什么创建中国品牌”的强音。“最低价中标”也不例外地波及到了保安服务业,危害很大,其恶果直接导致“优汰劣胜”。
   《招投标法》明文规定投标必须满足其中的任意一项“(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尽管法律等对招投标做出了详细规定,但评标人在对投标文件中编制的“技术(服务)方案”等是否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由于很难在实际运行前作出评判,只有服务费报价最容易分出高低,便简单而又粗暴地将“最低价”作为唯一标准。笔者调研中,某招标单位一负责人如是说“我们都清楚目前的用工成本按一名保安员计算,以法定计算方式每月确实需要五仟元以上,但在实施招标时,十多家竞标单位没有一家报价超过4500元的,其中一家报价竟然只有3800元,我们就选了最低价中标。我们也感到这样的报价不可思议……”那么,为什么法律明明规定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为何还有低价甚至亏本竞标的现象?这完全是因为招标人在组织评标时,即使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有违法律规定,但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致使投标人为了抢得业务便不计成本进行低价恶意竞争。其中,由于监管机构无法对市场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监管,也为“最低价中标”助力。
   其实,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应该强调“工匠精神”和“优质优价”,精心打磨“上海保安服务‘产品’的‘品牌’”,使保安服务业与北京经济的发展和不断提升的国际大都市形象保持同步。从严格意义上分析,低于法定成本价的竞标,就是置法律于不顾的违法行为。
   二、行业内部“低价竞争”,严重制约保安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行业内部有一些企业,为了在短期内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与同行展开“撕杀”,导致北京保安服务业表面上看似快速发展和繁荣的背后,暗藏着严重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状况令人吃惊。低格竞争,说穿了就是置法律于不顾,以“不交社保金、不支付用工经济补偿和高温补贴、不按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不开展各类培训和日常继续教育、不按规定从入围的供应商处购置配发服装和装备”等“五不”方式进行竞争。这是目前保安服务市场独特的“低价恶意竞争”的主要形态,甚至已经出现了“不管价格低到什么程度,总会有人接单”的令人震惊的反常现象。由于这样的服务费根本无法保证最低用工成本,于是不得不采取“缺人不缺岗”的形式减少合同约定人数,以增加在岗人员劳动强度和工作量的方式,维持基本工资支出。当然,其中确实也有一些企业在低价竞争的大背景下,如不参与低价竞争,意味着会失去大量业务,无奈之下不得已而为之。这种竞争方式,实际上就是在“抢别人的单,断自己的路”。这样的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和所谓的提高市场占有率,表面上看似神算妙计,实际上是在严重危害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样的经营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不相谐,与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合拍,与优化行业结构相悖,与行业转型升级相抵触。其必然结果就会引发大量的劳动纠纷,甚至有可能造成从业人员在岗位上发泄不满情绪而埋下安全隐患,包括有可能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等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据北京劳动仲裁部门统计介绍,近年来保安行业劳资纠纷案件呈直线上升之趋势,就是低价竞争导致严重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所致。
   低价竞争,也与客户单位为了获取“低价服务”,利用保安服务企业之间“相互撕杀”的机会,不顾法律规定的最低用工成本,也不顾“低价服务”是否会埋下安全隐患等,故意一再压低价格所致。因此,低价竞争也与低端客户“花最低价格也能购卖到服务”的心态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同是,居住物业小区的保安服务也是当前“低价运行”的“重灾区”。
   其实在价格博弈中,企业完全可以依靠挖掘自身优势和潜力,依靠优秀的企业文化,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不断创新升级的管理和服务模式等,从处在传统行业低水平状态下徘徊的现状中脱颖而出,以此来完胜价格战。
   三、挂靠经营,给保安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冲击
   保安服务业,是实行“市场准入”的特殊行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准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市场的可控性、有序性、可持续性和规范化wx:securitykb。否则,一旦对市场失控,就会对整个社会综合治理和治安管理体系,乃至对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冲击。通过“市场准入”,有效防止因保安服务业无序扩张有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因无序管理导致市场混乱等现象,并对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有损交易秩序的行为进行必要监管。
   鉴于对保安服务企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把关较严的背景下,一些没有获准进入市场的单位或个人,便挂靠已持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惜以触犯法律为代价,以低价方式展开恶意竞争。甚至个别挂靠人员为了抢得业务,公开叫嚷在同等价格情况下可支付“高额回扣”等等。这种人即无知、又无法制观念,一旦受到法律追究,即害人又害已。目前,市场上的“最低价”竞标,以及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低价争抢项目,与挂靠人员不计后果进行恶意竞争有着很大关系。目前无法形成《最低合同指导价》的执行合力,也与这些人员对行业内部已经形成并正在运行的价格体系置若罔闻、不予理睬有着密切关系。本文提到的一招标单位在实施招标时“最低报价竟然只有3800元”并中标,也确系挂靠经营人员所为。可以说这些人员,即不考虑被挂靠企业的声誉,也不考虑对保安服务业带来的社会负责影响,更不会考虑到自身行为已经违法,只顾眼前“三六九”和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服务费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甚至出现了合法经营企业在参与竞标或竞价时,受到这些人员的挤兑而出现了“优汰劣胜”的反常现象。同时,挂靠经营造成了“监管部门管不到、被挂靠单位管不了”的状况。
   挂靠经营,实际上就是对公安机关行政审查的规避和违反,其行为已触犯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环境,破坏了市场秩序。保安服务市场要健康、有序、稳定发展,就要遏制挂靠经营漫延之势,这确实是监管部门和行业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要破解这一难题,需要监管部门加强依法查处力度,并形成宣传和打击相结合的态势。行业协会在内部要“积极发出倡议,制订行规行约”,形成抵制违法挂靠经营行为等的合力。
   四、制订服务费应遵循“行业指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最低价竞标和竞价、违法挂靠经营,是振兴上海保安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障碍。这不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品牌兴业、科技兴业等的国家战略,还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保安服务市场发展到今天,我们应当全力向“最低价中标”和“最低竞价”这一已被事实证明落后于时代的模式喊“不”了。笔者认为,制订服务服务费应坚持“行业指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应本着“保安服务费应高于其它行业同等劳动强度的劳动力标准”之原则。这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按照对保安服务业的定位,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辅助力量。企业的各方面资源整合和资源配置、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和日常继续教育等,以及由于保安服务业特有的“项目分散、驻勤点多、日常管理难度较大”之特点引发的日常稽查和管理等各种费用投入较大。二是与其它无需职业资格准入的行业相比,对从业人员要求相对较高。三是保安职业所承担的风险不同于一般劳动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人身安全潜在风险。为此,各从业单位应在行业协会发布的《最低合同指导价》基础上,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的服务需求内容等,制订出符合市场发展的服务费标准。
   从业单位在与客户单位商洽或制订服务费标准时安保保安安防,应遵循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保安服务费的组成相对于其它行业比较简单,计算方法并不复杂。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计算服务费的前题是必须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充分考虑对从业人员的各种培训、突发事件处置演练、军事集训等,以及服装和装备配置、装备更新等的综合因素。
   制订保安服务费还应坚持“依法性”和“科学性、合理性”原则。这一原则已体现每年发布的“上海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人力安全防范最低合同指导价》”中。各从业单位只要围绕《最低合同指导价》做好相应栏目的“加减法”即可(如:由客户单位提供工作餐的,“伙食补助费”应予减去;如对从业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在“工资”栏目中适当提高标准等。以此类推)。《最低合同指导价》是建立行业内部的价格指导体系,规范收费标准,遏制低价恶意竞争或恶意推高服务费标准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领保安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保安服务市场要健康发展,就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行业内部建立起“制订行业规距,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良性竞争,强化日常监督;树立行业品牌,创建行业亮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机制。
   已成立的区域性保安服务协会,要防止进入社会组织管理文件中规定的“行业协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误区,实际上这一定义是针对协会之间的“人、财、物”管理方面而言。区域性行业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单位组成等,与市级层面的行业协会密不可分,应保持高度一致。要防止和避免企业在重复参加市和区不同层级的行业协会时,因协会之间不同的倡议、不同的内部管理模式和方法等而无所适从。要纠正为了收取更多会费而跨行业吸收、盲目扩张会员单位数量的做法。要提倡“少理事会、多研讨会;不提空洞口号、多提合理倡议;少办无意义活动,多开展调查研究”,把会费用在能推动行业良性发展的“刀忍”上。同时,要为市行业协会所面临的“会员单位多,组织各种活动、召集各类会议压力大”的难题排忧解难。要完善“三个工作联系”机制,即:保持与监管机构的工作联系,保持与市协会工作沟通和联系,保持与各会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工作联系。要建立起“行业协会和从业单位,与监管机构保持高度一致的‘集管理和指导、倡导和监督、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三位一体’市场运行体系”,创新协会工作和服务思路。针对行业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组织会员单位加强调查研究和市场分析安保保安安防,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研讨会或交流会,形成“理论上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研讨,形式上强化宣传、教育和警示,实际运行中进行指导和监督”氛围,不断创新协会的服务、倡导和监督职能。正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要真正起到引领本区域保安服务行业的作用,为各会员单位树立起“看得见、够得着、赶得上”的榜样,不断提高协会凝聚力,使开展的各项活动成为集聚和发扬各会员单位正能量的场所。
   在行业内部,应积极倡导良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加强对服务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自查自纠等工作安保保安安防,要形成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低价恶意竞争的态势。要形成“反对挂靠经营,倡导科学整合各种资源,依法开展经营和依法提供保安服务”的氛围。各企业要明白挂靠经营的非法性和危害性,积极探索怎样把社会资源、客户资源、市场资源、营销策略等,与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科学整合。要把“拒绝挂靠经营,与依法拓展业务”、“依法审核和承接业务,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综上所述,抵制和反对低价恶意竞争,抵制和反对违法挂靠经营,集聚和宏扬保安服务行业的正能量,已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只有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的收费标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才能使保安服务业沿着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一路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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