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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部分条款(附新旧对照表)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为此,国务院决定:

      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有删节)
 ......
 四、删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
 “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保安培训”。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删去第五十条中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
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培训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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